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体系,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水平,探索和构建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资助工作体系,为进一步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9〕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5〕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5年学生资助补助计划(高等教育)的通知》(沪教委学〔2025〕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着“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终身发展的机会”的目标,特修订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的全体全日制学生(含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个档次。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于标准的1.5倍为参考依据。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相关佐证材料认定为特别困难;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单亲、离异、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等学生同步参考该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学生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学院民主评议意见等综合考量划分困难档次。除上述情况外,学生提交的其它致使家庭困难的佐证材料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的无证明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精准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构:
1.成立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二级学院成立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有序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二级学院工作小组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成立的认定评议小组和认定评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为:
1.提前告知。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及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由学生自愿如实填写上海市属高校困难生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每学年开学初,由各二级学院收集、汇总。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提出意见,确定各资助档次初评名单报学生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最终公示名单。
4.结果公示。学院将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困难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邮件或书面方式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并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终审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每学年开学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信息录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作出调整意见。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