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用途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参加勤工助学的全日制在籍学生,主要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提升素养”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帮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学生个人在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范围。
二.组织架构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2.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3.用工部门确定一名指导教师,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岗位设置与管理
1.勤工助学岗位分Ⅰ类岗和Ⅱ类岗:
(1)Ⅰ类岗:是指临时性岗位,即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岗位。
(2)Ⅱ类岗:是指固定岗位,即持续1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的连续性岗位。
2.勤工助学相关工作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岗位设置原则上以Ⅰ类岗为主,特殊情况或重点工作可适当安排Ⅱ类岗,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在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和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统一安排或调整。
3.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提出岗位申请,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携审批后的申请表参加用工部门的招聘,用工部门录用后,统一将录用学生信息报学生处备案。
四.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1.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月发放津贴,标准为600元/月。
2.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原则上按小时计酬,标准为24元/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勤工助学津贴从校内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出,每月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五.考核
学生处会同用工部门不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作表现不佳或出现违反校级校规情况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安排或中断勤工助学活动:
1.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2.曾因工作表现不佳,被用工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3.曾安排过勤工助学岗位,无故不参加的;
4.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况的。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