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18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补充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计划(高等教育)的通知》(沪教学〔2024〕45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籍学生,包括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①退役士兵复学后,学生实际在读学期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休学、保留学籍等其他非在籍在校学生无申请资格。
②学生当年已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国家助学金,不可重复申请。
③学生延长学年的学期不可享受国家助学金,申请学年不得超过退役复学后就读学制。
第三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退役士兵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全日制在校退役学生按照3700元/生/年标准,实行按月发放。
第五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以退伍时间为准;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年限。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士兵资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①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填写并提交《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办理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报流程。
②被我校录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学校报到后,提出“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③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因个人原因错过当前学期申请的,不予补报。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资助政策宣传和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学生,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八条建立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士兵资助学生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实施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