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5-12-3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沪委发〔2020〕20号)、《上海市征集在校大学生新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好的做好我校学生兵役征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由党委武装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征集条件

第三条征集对象为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注册的大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培训班学生。

第四条征集范围为全日制在籍在校注册的专科学生(毕业班学生优先)。

第五条具体条件:

1.年龄条件:男性公民的征集年龄为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性公民年龄为年满18至22周岁,具体条件以应征报名要求为准。

2.身体条件:按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应征入伍当年的相关规定执行。

3.政治条件:征集的青年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具体条件要符合《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三章时间安排

第六条武装部全年开展征兵宣传动员和预征兵工作。

第七条有意愿应征入伍学生于每年4月与10月到学校武装部报名。

第八条每年根据上级的时间安排组织体检。

第九条每年1月7月完成春、秋季入伍学生政审工作。

第十条每年3月9月完成春、秋季入伍学生定兵、送兵工作

第四章入伍优待政策

第十一条保留学籍: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

第十二条学费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政策。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2024年9月之前入伍的按当年资助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转换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免修学分: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学分覆盖:在校入伍学生入伍之前一学期修学的课程可以全部覆盖,成绩以75分记载。退役后转专业学生的其他成绩,按照学校现有成绩登记办法记载。

第十六条免试升本: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第十七条视作大学应届毕业:在部队服役2年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优先录用;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申办就业报到手续。

第十八条服役优待金:本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按照本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优待金。

第十九条服役补助:对从普通高校毕业且无就业单位的人员中招收的军士,结合本市实际,在其规定的服役期间,由负责招收区政府参照其入伍当年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分年发放服役补助金,并由区政府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其服役补助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2倍数额发放。

第二十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义务兵,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本市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对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军士,从其担任军士当年起算,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递增10%。

第二十一条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及地方兵役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的,根据最新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