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服义务兵役教育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5-12-3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政策依据、资助对象、资助内容

第一条政策依据

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236号)

2.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10号)

3.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

第二条资助对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军士、退役后复学及自主就业的退役入学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资助内容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年限

第四条资助标准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2024年9月之前的根据当年标准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资助年限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或考入后应完成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及审核流程

第六条申请条件、提交材料

由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或考入的学生(含入伍高校学生)本人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申请,分别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并下载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或《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或考入学生还需提交本人下列证件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作为附件:

1.应征入伍学生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入伍通知书。如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还需提交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如已还贷,请同时提交已还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退役复学或考入学生在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的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如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还需提交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如已还贷,请同时提交已还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应征地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或考入学生(含入伍高校新生)在向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应分别将本人填写好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或《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交由应征地的县(市、区)及征兵办加盖公章。在本校应征入伍的学生的上述申请表加盖公章事宜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办理。

第七条审核流程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或考入学生(含入伍高校新生)提交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或《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后,由学校财务处、教务处和武装部按照国家的资助政策和要求对申请对象的学籍、资助资格、资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并盖章。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下发的文件要求,通过规定系统进行各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在线申请和审核发放以及学生信息的管理。


第四章 资金发放、资金收回、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采取“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一次性发放、银联转账”的原则;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考入的,学校实行学费直接减免,采取“一次性申请、分学年减免”的原则。

第九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退兵、退役后复学或考入后又退学的学生,取消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回。

第十条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支付资助经费,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本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